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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区港口管理范围的通知

 
 

编辑:长沙律师 来源:长沙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长政发〔20049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于200411起施行。为贯彻实施港口法,结合我市行政区划已于1996年调整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明确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管理范围:

一、市交通局是本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市港航管理处负责具体工作。属于县(市)管理的港口,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其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区港口管理范围为市区通航水域及其岸线、沿线的码头、货场和仓库。各县(市)的港口管理范围在行政区划调整后未作调整的,应根据上述范围作相应调整。

三、以后凡遇行政区划调整涉及通航水域的,港口管理范围根据行政区划调整的情况相应自动调整,保持一致,不另发文。

四、市人民政府19831218下发的《长沙市港务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发〔198358号)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自2004415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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