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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野外禁火的通告

 
 

编辑:长沙律师 来源:长沙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长政发〔20045

近段时间以来,我市气温骤然升高,森林火险已达5级,并将持续一段时间。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特就野外禁火通告如下:

一、从217321,本市所辖区域内的林地,以及林地周边100米范围区域内禁火;322420,林地禁火,林地周边100米内野外用火必须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方可用火。

二、禁火时间和禁火区域内严禁烧山边田埂;严禁烧稻草、烧火土灰;严禁烧木炭、烧煤子;严禁在坟场、庙外烧香烛纸钱、燃放鞭炮;严禁在林区野外丢烟头火种、烧马蜂窝、野炊、点火把照明、玩火;严禁在林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采取炼山整地形式造林。

三、本通告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森林公安部门负责督促执行。凡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对尚未造成损失的,处50元罚款;过失引起山火造成损失的,除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外,并处50元至500元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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