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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21号
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附件已经国务院2002年3月4日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
二OO二年三月十一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掘业
三、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 (二)烟草加工业 (三)纺织业 (四)皮革、皮毛制品业 (五)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六)造纸及纸制品业 (七)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八)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 (九)医药制造业 (十)化学纤维制造业
(十一)塑料制品业 (十二)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十三)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十四)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十五)金属制品业 (十六)普通机械制造业 (十七)专用设备制造业 (十八)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十九)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二十)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二十一)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二十二)其他制造业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业
五、水利管理业
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七、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八、房地产业
九、社会服务业
十、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十一、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十二、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十三、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