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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编辑:保险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中止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人身保险的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并超过了60天的宽限期,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在保险合同中止前的宽限期内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但是如果是在保险合同中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合同的中止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的解除,经过一定的程序仍然可以恢复法律效力。

    (二)保险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可以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但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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