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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适用新增新改罪名:浙江义乌按新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诉公司主管

 
 

编辑:刑事律师 来源:长沙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利用其担任服装公司生产主管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其他公司贿赂近9万元,串通他人假冒公司商标生产内衣,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今天,代素萍被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

  据悉,这是浙江省检察机关首次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4月,身为浙江神力针织品有限公司(下称神力公司)生产主管的代素萍代表公司去各厂家打样选加工厂,为了获得代加工权及多获得加工订单,江苏省镇江凯兴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凯兴公司)经理丁国顺先后4次送给代素萍好处费8.89万元。

  收到好处费后,代素萍开始“反水”。2005年8月,代素萍、丁国顺等人合谋擅自生产神力公司“与狼共舞”品牌内衣。代素萍利用其担任公司生产主管的便利,先后多发了价值近7万元的“与狼共舞”品牌内衣包装辅料及商标标识到凯兴公司,由丁国顺组织生产了1.6万余套“与狼共舞”牌内衣,然后由张岩、张钧销售到山西、河北、吉林等地,共计销售额74万余元。

  2006年8月,尝到甜头后的代素萍、张岩等人决定制造假冒的“与狼共舞”品牌内衣牟利。代素萍从广州、金华购得“与狼共舞”的商标辅料,张岩将辅料发往江苏镇江天诚服饰有限公司,由丁国顺组织加工生产成假冒“与狼共舞”内衣共计1.2万余套,经张钧等人销到山西、天津、辽宁等地,共计销售额63万余元。

  今天同时被提起公诉的还有张岩、丁国顺等10名被告人,以及被告单位江苏镇江天诚服饰有限公司、凯兴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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