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为“2006全国十大互联网违法犯罪典型案件”之一的特大网络赌球案(本报5月28日一版曾报道),近日由江苏省扬州市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这是11月6日“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新增开设赌场罪后,江苏省检察机关首例以此罪名提起公诉的案件。
据了解,该案2006年底由扬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并以涉嫌赌博罪移送扬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扬州市检察院指定广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因相关人员没有全部到案,检察机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今年5月30日,广陵区检察院依法向该区法院提起公诉,因管辖地争议,法院裁定中止审理。8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扬州市中级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审判,广陵区法院将该案退回广陵区检察院。10月11日,广陵区检察院将该案转至扬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现该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8月,何永安等三人为达到营利的目的,由陈志强通过朋友从境外拿到了赌博网站“环球”代理权,并取得上线联系电话。随后,三人找到周杰合伙投资10万元,成立网络赌博公司。公司成立后,由何永安总负责,陈志强负责做账、管理发放账号,曾叶明负责同上下线联系结账,四人均负责发展会员。后“环球”网站关闭,但陈志强等人联系上线后又陆续拿到了其他9个赌博网站来发展经营。公司从2004年8月成立至案发,先后为12家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共介绍发展总代理10个、代理14个、会员14个,共接受投注额达5亿多元,获利20余万元。
该案公诉人向记者介绍,《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明确规定了“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网络是虚拟空间,网络赌博能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人告诉记者,“两高”2005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司法实践中,只要查明行为人建立了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的,即可认定为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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