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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遭遇罢免风波

 
 

编辑:公司律师 来源:长沙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点评]  该案为扬州适用新《公司法》的首例案件。从本案的事实看,表面上张福顺是在为改选后自己没有进入董事会负气而提起诉讼,而实质上其诉讼既涉及自己的利益,也关系到公司的整体利益。法院根据新《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院撤销了违法的股东会决议,使得其他享有表决权的股东能有机会以自己的意志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

  [案情] 去年3月5日,江都市某粮食机械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长张福顺突然被部分股东“踢”出了董事会。原来,2003年张福顺被股东会选为新一任董事长。当时对《公司法》一无所知的张福顺认为,只要股东、职工认可自己,自己就是董事长。至于在工商部门里登记的董事长名字是谁,这无关紧要,因此他没有要求公司到工商部门去变更登记。在2006年3月5日的股东会会议上,部分股东提出,2003年的董事会换届选举因没有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所以无效。

  张福顺起诉至江都人民法院,要求撤销相关决议。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会会议应以该公司股东的全部出资额来计算分发选票,该公司现仅有部分股东表决,显然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判决撤销粮机公司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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