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⑴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⑵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⑶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根据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⑴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⑵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⑶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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