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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赔偿项目 |
赔偿金额的一般计算公式及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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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未死亡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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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费 |
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上述项目的计算依据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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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受害人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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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交通食宿费 |
受害人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①适用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②应先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③所必需的陪护人员所支出的必要的交通食宿费用亦按此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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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辅助器具费 |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参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的相应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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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活护理费 |
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④生活护理费按月支付,并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时加以调整,计算期限可参照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⑤三种护理等级的区分暂无具体规定,可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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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伤残补助金 |
一级:G×24;二级:G×22;三级:G×20;四级:G×18;
五级:G×16;六级:G×14;七级:G×12;八级:G×10
九级:G×8;十级:G×6
①G指本人工资,即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②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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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伤残津贴 |
①一级:G×90%;二级:G×85%;三级:G×80%;四级:G×75%
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②对五级、六级伤残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津贴,五级:G×70%;六级:G×8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③伤残津贴按月支付,并可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时加以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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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①经五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G×24,六级:G×1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G×36,六级:G×30。
②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G×15,八级:G×10,九级:G×8,十级:G×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G×15,八级:G×10,九级:G×8,十级:G×6。
③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按上述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20%,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④本项目赔偿标准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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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死亡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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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丧葬补助金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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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①配偶:每月发放G×40%。
条件: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周岁。
②其他亲属:每月发放G×30%。
条件:其他亲属指工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③供养亲属系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④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怃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并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时加以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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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
①因工死亡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4
②视同工伤死亡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
③因工死亡或视同因工伤死亡职工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
④本项目赔偿标准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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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情形 |
①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上述全部待遇。
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上述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③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上述全部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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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下落不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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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受害人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直系亲属每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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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
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补助金的50%,标准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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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4个月后,下落不明职工重新出现,直系亲属领取和预支的上述款项应退回经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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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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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