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问题】
我与蒋某结婚时,蒋某身上还背负着与其前妻离异时分割到手的一笔债务。为了让他尽快解脱负担,一身轻松地走向新的生活,我主动提出帮他还债。于是从2001年7月开始,每月从我的工资中扣除500元偿还其所欠农行的贷款本息,一直到2004年6月为止。本以为没有了债务负担的日子会和谐美满,没想到蒋某却感情出轨,反复规劝无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我决定和他分手。在准备离婚的协商过程中,我提出要蒋某偿还我替他还债的1.8万元,结果遭到蒋某拒绝。其理由是我们没有约定财产AA制,所以我的钱也就是他的钱,因此谈不上谁欠谁的。明知道他是没理偏当有理说,可我就是说不过他。请给我一个说服他的理由,好吗?(饶 芸)
【专家建议】
饶芸朋友:
蒋某与其前妻所欠的农行贷款,发生于你与蒋某结婚之前,并且也没有用于你与蒋某的共同生活,因此纯系蒋某的婚前个人债务。婚前个人债务应由个人负责偿还,这个问题的答案是非常明确的。但由于你与蒋某结合后,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属作出约定,因此你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儿蒋某没有说错。既然如此,那么从你的工资中扣除钱款代蒋还债,其性质就属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本应由蒋某独力偿还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财产本属夫妻共有。以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相当于负有个人债务的一方借用了另一方的财产,因此便在夫妻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你向蒋某主张债权,是既有事实依据,也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过,应当指出的是,债权的数额不是从你工资中扣除的1.8万元,而是这个数目的一半即9000元,因为用来偿还蒋某个人债务的款项虽系你的工资,但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蒋某也就享有其中的一半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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