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问题】
我与妻子夏某都是离婚后再婚,之前各有一个女儿,我的女儿已经大学毕业独立生活了,她的女儿则刚刚进入初中。为了表示我对这个再婚家庭的感情,结婚时我把自己的12万元积蓄全部交给了夏某,每月的工资也交给她。婚后最初的生活是和谐的,可是仅仅一年,这种和谐便因为她的女儿患病而被彻底破坏。她女儿患的是红斑狼疮,开始时被误诊,整整3年里,花了许多钱吃了许多药都不见效,到确诊时已经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没有痊愈希望了,只能靠大把的钱维持生命。夏某为此忧心忡忡,心里只有她的女儿,我的存在对她来说已毫无意义。看这种婚姻维持不下去了,我决定分手。夏某并不反对,只是说我交给她的钱已全部花光,而且还借了2万多元的债务。我想知道,为她女儿治病花光了我的积蓄,离婚时这笔账该怎么算呢?(庞 仁)
【专家解答】
庞仁朋友:
夏某的女儿尚未成年,她要抚养自己的女儿,这种情况,你应该在与她结婚之前就知道。从你的所述来看,对此并无异议。而且,婚后你又主动把自己的积蓄和工资都交与夏某管理,这一方面说明你们的家庭财产实行的是夫妻共同共有制,同时也说明你是自愿地进入了继父的角色,承担起了抚养继女的责任。
至于这笔账该怎么算,最好的办法是找到孩子的生身父亲,由他给你做出一份交待。虽然夏某与其离婚了,但他与孩子的父女之血缘却无法改变。抚养孩子,是父母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夏某的前夫不肯承担这份责任,夏某可以孩子的名义将其推上法庭,肯定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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