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助链接
长沙法律网
 
 

离婚损害赔偿权可否依约定而推迟行使

 
 

编辑:婚姻律师 来源:长沙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法律问题

3年前,侯某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我不同意,他就一直坚持,又“分居”又“起诉”折腾了1年多时间,最后经法院判决我们解除了夫妻关系。当时我曾怀疑他要离婚是因为另有所爱,但他发誓说绝对没有那种事情。为了证明他的“清白”,他特意给我写了一纸文书,说在离婚以后的任何时候,只要我拿到了相关证据,我都可以起诉他,他都可以给我赔偿。最近因为查出他贪污公款,牵出了他在与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包养情人李某一直延续到现在的问题。为此他受到了相应的组织处理。这种情况下,按照事先约定,我应该向他提出过错赔偿的要求。但是我们离婚已经1年有余,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时间已过,我还能否按约定的期限行使我的索赔权利呢?(邢 军)

专家解答】

邢军朋友: 很遗憾地告诉你,离婚损害赔偿权利的行使期限是不能依据约定而延迟的。因为离婚损害赔偿是因离婚而发生的连带请求权,所以一般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如果作为被告的无过错方本不同意离婚,为防止把夫妻关系搞得过僵,因而也没有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这种情况下,在离婚后的1 年内可以就过错赔偿问题单独提起诉讼。这个“1 年内”是相关司法解释中明文规定的法定期限。既为“法定”, 当然不能随意更改。无论当事人双方曾经就索赔期限做了怎样的约定,都不能使其延长或缩短。简而言之,当事人的约定不能改变离婚案的过错赔偿权利的请求期限。超过法定时间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将驳回其诉讼请求。


 
 

站内公告:本站即日起正式开通长沙律师法律咨询热线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关于我们 - 合作加盟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5-2008 Legal-china.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长沙法律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47897号